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郑延翰,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号。
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被告平江县庆生娱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启明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庆生,男,汉族,居民,现住平江县城关镇三犊源平江县.原告郑延翰与被告平江县庆生娱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庆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本院无管辖权,原告以此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延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