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45号原告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徐州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鹿守光,董事长。
被告天津领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16号104-21。
法定代表人方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领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