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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敏与欧平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李伟敏与欧平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伟敏,欧平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6号原告:李伟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月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平辉,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欧平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欧平辉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担保人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机构编码:粤88000**)自愿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书发出之日起,冻结被告欧平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华胜审 判 员 刘 宏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美玲书 记 员 陈永妹附件:风险告知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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