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1142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
被告永康市芝英佰旺副食品商店。
经营者姜伏平。
本院在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芝英佰旺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