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57号原告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瑞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坚刚,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捷怡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