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20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始烟酒店,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经营者陈冬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始烟酒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