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420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鼎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28号益友百货乐活广场B座910。
法定代表人:王帅。
被告:王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鼎永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冲、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