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远剑东镇手机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经营者:杨积建,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远剑东镇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