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力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25。
法定代表人许志标。
本院在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力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多余人民币17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