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130号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绍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兴斌,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瑞安市春贤副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
经营者张春明。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瑞安市春贤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以其已与上诉人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减半收取9300元,由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