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36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37岁。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
被告深圳市安羽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黎敏兰。
被告刘银火,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37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羽宏科技有限公司、刘银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向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