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327-1号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8号楼十层1012室。
法定代表人解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道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德盛花园A座3层302。
法定代表人陈立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宁、黄雨玲,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东道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东道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