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鑫伟,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迟延履行金122元(暂计至2021年6月2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67元,以上共计5193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鑫伟的银行存款519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