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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8民初58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某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初58号原告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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