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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韩帅、杜士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414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韩帅、杜士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韩帅;杜士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414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帅。

被告:杜士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帅、杜士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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