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9718号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J-5J-幢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BXG27U。
法定代表人:陈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黎,女,汉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31××××××××××××045。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黎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