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知初字第1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
被告:朱伟华。
委托代理人:施惠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伟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