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5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永廷,个体工商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永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永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