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3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明吉,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家园百货超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家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