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408号罪犯倪建国,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湖吴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建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0年,并处罚金70000元(已履行7000.00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倪建国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建国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