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97号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玉章,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锋,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冕芳,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刚辉,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商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406-3室。
法定代表人:朱元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商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