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79号原告李伟敏,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书杰。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伟敏诉被告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伟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伟敏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