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初5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城县清水河镇光明眼镜店。
经营场所:霍城县清水河镇帝王金厦购物广场。
吴根才,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清水河镇南昌路鸿福嘉苑*栋***室。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城县清水河镇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霍城县清水河镇光明眼镜店已履行了和解内容。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