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初28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宏运海底捞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邓艳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宏运海底捞饮食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3日依法按照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2016年2月14日该邮件妥投,但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