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卫。
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行因与被上诉人彭卫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许行、被上诉人彭卫委托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第283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酒瓶(骷髅头)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中,彭卫指控许行专利侵权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专利权,但二审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故彭卫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
如涉案第283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生效判决撤销,则彭卫有权依据新的事实重新提起专利侵权之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彭卫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彭卫;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二审法院退还许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