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来客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民终952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沙河口区来客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来客利便利店,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来客利便利店。

经营者姜华。

委托代理人祖丽霞,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来客利便利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来客利便利店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业经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来客利便利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大连市沙河口区来客利便利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永庆审判员  盛韵同审判员  王立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玫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