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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欧耐经贸有限公司与王廷涛、威海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威民三初字第85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耐经贸有限公司与王廷涛、威海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欧耐经贸有限公司,王廷涛,威海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北京欧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号盛鑫嘉园3栋1403室。

法定代表人闫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廷涛。

被告威海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丛龙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光保,系被告威海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欧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廷涛、威海小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欧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北京欧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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