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A区415室。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曹成智。
被告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二、三层。
负责人苏学彬。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文胜、林欣,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王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沈达大厦17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
被告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9号1122-1123室。
负责人洪振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脱普生活用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01元,由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