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9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世纪好又多食品连锁店,经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
经营者刘俊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世纪好又多食品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全部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