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7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知然,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吴金王好又多加盟超市,经营场所在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思岳路**号。
经营者吴金王,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吴金王好又多加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