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兰店市秋元商店。
经营场所:辽宁省普兰店市。
经营者:张雁君。
委托代理人:王冬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金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兰店市秋元商店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普兰店市秋元商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普兰店市秋元商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兰店市秋元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兰店市秋元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