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初字第67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日铃电器商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普国电子城二通道2113号。
负责人闫吉山。
被告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正兴路91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加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