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468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爱诗娅鞋行,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蒋品喜,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爱诗娅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爱诗娅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