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21号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照屿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江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少东、吕元辉,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金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
法定代表人俞金谦。
被告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六一南路328号榕信南苑5号楼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美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金泰紧固件有限公司、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庭审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金泰紧固件有限公司、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