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2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天麟儿童玩具城。
经营者夏天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川区天麟儿童玩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