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字128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河北昌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河北昌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撤回对被告河北昌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按规定收取2150元,由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