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84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安区靓沃文化用品经营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经营者宋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安区靓沃文化用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安区靓沃文化用品经营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