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905号原告:苏州健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加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世同,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辉澜体育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经营者:贾续,男,汉族,1995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健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辉澜体育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健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健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健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苏州健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