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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镇清真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575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镇清真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金乡镇清真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57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镇清真副食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金乡县文峰西路二中门东。

经营者马守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金乡镇清真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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