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乌沙康惠百货商场,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营业执照号码××。
负责人:黄世达,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白山。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乌沙康惠百货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