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6号原告:柯闽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邓铁柱,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王世桂,女,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受理原告柯闽华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外观设计名称“手机保护套(红酒杯)”】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
根据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番禺区属于本院所在广州市的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世贵塑料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