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武与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747号
案件名称杨武与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武,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双流明创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747号原告:杨武,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太平园家私广场B区*座***号。

经营者:胡林盛。

被告:双流明创家具厂。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彭镇兴福村*组。

经营者:胡林盛。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