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747号原告:杨武,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太平园家私广场B区*座***号。
经营者:胡林盛。
被告:双流明创家具厂。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彭镇兴福村*组。
经营者:胡林盛。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