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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82刑初804号
案件名称叶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8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务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开始,被告人叶某甲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乐清市柳市镇新民村新民二路67号电器加工厂里生产标注“”商标的RXM4AB2P7、RXM2AB2BD、RXM2AB2P7、RXM4LB2P7型号的小型继电器。

2016年3月16日,乐清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该加工厂现场查获标注“”商标的RXM4AB2P7、RXM2AB2BD、RXM2AB2P7、RXM4LB2P7型号的小型继电器产品4130只、小型继电器外壳190只和纸盒65个。

根据销售价格,被查获的小型继电器产品价值人民币28575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G71539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系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流的运输;

导向;

分配;

变压;

蓄电;

调节;

过滤;

计量;

信号;

监控或控制的电子;

电动科学仪器和设备;

包括上述器材的电子或电气元器件;

整流器;

半导件;

继电器;

电容器;

电感器;

断路器;

开关;

接触器;

自动机;

控制盘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叶某乙、王某、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举报函、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批复、鉴定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购销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叶某甲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叶某甲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叶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小型继电器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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