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5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义鸟小商品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西大街14号。
经营者瞿佰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溧城义鸟小商品百货店著作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义鸟小商品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溧阳市溧城义鸟小商品百货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义鸟小商品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