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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仁XX物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欣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2民初40号
案件名称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仁XX物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欣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泰州仁XX物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欣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40号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商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友宝,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仁XX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

法定代表人:滕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芜湖市欣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朱欣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仁XX物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欣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泰州仁XX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泰州仁XX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文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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