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好又多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经营者:朱彬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小兰,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夏飞,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