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46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大良,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经营场所临沂市永兴玩具城C区8号楼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