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宇华饮料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XX新,男,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赵永生,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智超,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武朝,男,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宇华饮料店因与被上诉人卢武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案件后,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宇华饮料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