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鸿盛世通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飞鸿盛世通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飞鸿盛世通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飞鸿盛世通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