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1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万维电器商行,经营者郝晓风,经营场所商丘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万维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